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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线分析:购房合同谈不拢 定金打水漂?

http://esf.zz.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5 月19 日 李朝涛 信息时报

  [摘要] 先交定金签认购书、再签正式购房合同,是目前一手房买卖中的惯例。但买家签认购书后,常因想修改购房合同上的不公平条款,被开发商拒绝,导致逾期未签合同,结果定金被开发商没收。

赢 三万定金失而复得

2006年底,陈小姐购买中山市的一间商铺时,按惯例先签了《认购书》并付了定金三万。《认购书》上约定逾期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可自然解除认购书,并有权没收定金。签合同当天,陈小姐对合同的一些条款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开放商以合同是范本为由拒绝。直到最后限期,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陈小姐的定金果然被没收,于是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7年3月,陈小姐以双方无法就买卖合同达成一致为由,诉请开发商退还定金并承担逾期利息。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合法有效。其后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并签订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陈小姐不服判决上诉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中山中院认为《认购书》属预约合同。陈小姐所交定金属订约定金。虽然《认购书》约定了房屋单价,但对买卖房屋的付款方式、交楼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并无明确约定,需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协商一致达成。而对开发商提供的买卖合同条款样本,陈小姐作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和要求修改。由于开发商不同意修改条款,直接导致合同的最终不能签订,责任不能只归陈小姐一方。因此,判决开发商将三万元定金退还给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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