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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提示:买房卖方“随便”违约 要赔大钱

http://esf.zz.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4 月25 日 广州日报

  [摘要] 买卖双方慎重签订买卖合约,以防止因悔约带来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置业提示:买房卖方“随便”违约 要赔大钱

买卖双方慎重签订买卖合约,以防止因悔约带来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从2007年下半年广州房价急速上涨到2008年初房价有所回调,广州房屋价格呈现较为波动的状态。在价格上涨阶段,业主更倾向于卖出更高的价格,经常出现“反价”情况,而回调时买家则往往希望买在最低,经常对出价与实际市场价进行比较,更多地出现出价不买的情况。去年年底,广州一大型中介遭遇客户刑事毁坏店铺,总部“封堵”。据悉,该客户涉嫌因去年一宗仅持预售契约的二手房交易被业主“反价”而交易不果,最终迁怒于中介公司而做出不理智行为。

卖方违约:楼价高了 “悔约”要赔8万

案例回放:刘先生经A中介公司介绍,拟用80万元购买张女士在东风路名下的一处待售物业。随后,买卖双方及A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刘先生交给A中介公司3000元购房定金,约定由A中介公司将此购房定金转交给卖方。后来,因为楼价攀升等各种因素出现,与该物业接近的放盘叫价升高到95万元,张女士认为所卖出的物业成交价远远低于市场价,遂向A中介公司提出取消交易,并主动归还买家刘先生的购房定金3000元。买家提出异议,并希望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条件与业主完成该宗交易,在业主拒不执行合同的情况下,刘先生把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中原地产专家表示,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义务,应属违约;同时,按照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有条款,卖方张女士应依法赔偿买方刘先生购房时所支付的佣金及中介公司咨询服务费。合约逾期30日,违约方张女士应依法赔偿刘先生该物业成交费用的10%,即800000×10%=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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